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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学与生物科学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

大理学院农学与生物科学学院
学院教发【20133号
 
农学与生物科学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
 
第一章   总则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,加强教风、学风、校风建设,保证教学工作各个环节按照万博体育3.0手机版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  教学督导工作的宗旨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法规、万博体育3.0手机版制定的教学规范,采用现代教育和管理理念,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,按照统一的标准,对教学工作的主要过程进行检查、监督、评价、指导,监控教学质量,促进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。
第三条  本《条例》主要作为农学与生物科学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,全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,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。
第二章  组织机构
第四条  “农学与生物科学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”是在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,对全院各教研室、实验室的教学秩序、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的组织。
第五条 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、深厚的专业基础、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、思想政治素质好、办事公正、身体健康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。学院督导员主要由本院在职教师兼任,由院长聘任。
  •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
第六条 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是对课程建设质量、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、学生的学习质量、教学过程的管理质量进行检查、监督、评价及指导。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进行研究总结,提供改革的建议和方案,为学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。
第四章  教学督导工作的方式与任务
第七条  学院督导工作组负责制定学院督导工作计划,组织开展对学院各教研室、实验室教学工作的抽查、专项评估、配合各教研室、实验室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等。学院督导工作组定期召开督导工作组会议,及时总结并反馈督导工作情况。
    第八条  教学督导工作通过随机听课、考察教学过程、查阅教学文件、参与教学检查、召开座谈会、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。
    第九条  工作任务
    1.听课评课,随时对课堂教学、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、指导,促进教师提高教学质量。
    2.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,了解各教研室、实验室的教学或实验安排情况,重点检查教学大纲、教师备课情况和教案、课堂教学、授课质量、实践教学、教研活动和实验室建设等情况,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活动。
   3.每学期配合万博体育3.0手机版教学工作重点,参与中期教学工作检查,审核期末试卷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,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4.协助学院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,参与教师培训与上岗考核和学术(科)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的选拔与评价。
5.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、教学计划、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,对学院的教学改革、教学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。
6.经常与教师、学生沟通,听取意见,及时反馈。
7.对教学中存在的重、难点问题、反映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,了解情况,提供解决方案。
8.其他临时安排的工作。
第五章  教学督导员的权利
第十条  有权参加与教学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;可随时深入课堂、实验室等教学现场听课、考察、并给予评价,提出合理建议;有权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,了解教学情况。
第十一条  可调阅有关科室和教师的教学文件、教学资料。包括:教学日志、实验室记录、教学大纲、实习计划书、使用的教材、教案、讲稿、教学课件、考试试卷、学生作业、实验报告等。
第十二条  参与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师考评工作,并提供评价意见。有权向有关部门直至校领导反映情况、提出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。
      第六章   教学督导工作纪律与要求
第十三章   教学督导工作组每学期制定出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。召开工作例会,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。每学期最后一周教学督导工作组要分析整理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,并将工作总结交学院教学办公室。
第十四条  督导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、公道正派、科学合理。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,探讨高等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律,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。
第十五条  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纪律,不得滥用职权、以权谋私、打击报复、包庇他人、侵害他人权益。督导员违反工作纪律,视其情节给予解聘或者行政处分。
第十六条  教学督导员工作均需按规定做好书面记录,填写相关表格。每人每学期向组长提交一份教学情况分析报告,对突出的问题,应及时与院领导进行联系,协调解决。教学督导组要将教学督导评估资料定期汇总、归档,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学评估档案。
第七章  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及工作保证
第十七条 学院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按学院津贴分配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  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员工作的重要性,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教学督导员正常开展工作。
第八章  其他
第十九条  被督导的部门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有异议,有权向学院领导、上级督导组或教务处提出申诉。
第二十条 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  本《条例》解释权、修订权属农学与生物科学学院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 二0一三年三月十五日
 
主题词:教学督导  工作条例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抄送:万博体育3.0手机版教务处 学院党政领导  行政各科室  研究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农学与生物科学学院教学办公室            2013年3月15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