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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
发布日期:2015年7月7日 | 来源:人事处 | 阅读次数:次
为保证我院教职工能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待遇,并切实加强劳动纪律,加强管理,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我院教职工请假规定。
一、请假的种类和期限
1、探亲假: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亲、母亲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 天,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 天。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 天。万博体育3.0手机版职工的探亲假,如无特殊情况,只能安排在寒、暑假期内。
2、出国探亲:根据国家教委、劳动人事部、公安部(88 )教外综字003 号及云南省人事厅云人工(1998 ) 2 号文件精神,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(含访问学者及进修)的配偶出国探亲。但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,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,假期不超过3个月。
3、归侨、侨眷出境探亲:根据国务院侨办(82)侨政会字第011 号文件精神,归侨、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,4 年以上(含4 年)一次的,给假半年;不足4 年的,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。未婚归侨、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,4 年以上(含4 年)一次的,给假4个月;3 年一次的,给假70 天;两年以下一次的,按国家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。已婚归侨、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,每4 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40 天,不予累计。
4、生育假:根据云南省卫生厅、劳动厅、财政厅、计生委、总工会、省妇联联发的云发[l994]486号及大理市人民政府市政发[1999] 13号文件规定,即产假90天;晚育(满25 岁生育)的增加产假7 天;难产的再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。其它计划生育假按大理市人民政府市政发[ 1999 ] 13 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5、婚假:按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,男女双方均为晚婚(男25周岁、女23周岁)者,增加晚婚假15天。
6、丧假:教职工的父母或公公、婆婆、岳父、岳母去世,按国家规定给予丧假3 天,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另给路程假。
7、病假:根据病情和医院证明给予适当假期。
8、事假: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急事需处理,可以请事假,一般每学期不得超过10 天。因私请假出国、出境的,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,因故确须续假的,经学院批准后,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并保留公职半年。
二、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
1、请假手续的办理:不论请何种假,请假人须先到人事处领取《请假申请表》 ,并填写表内项目,说明请假事由。请假在30 天以内的,按审批权限,逐级办理批假手续。请假在30天以上的,经科室和系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,由人事处提交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。因私请事假出国者,须出具国外一方的邀请信及有关证明。
2、审批权限:对事假的审批权限为:科室领导3 天,系处级领导7 天,院级领导1个月,1个月以上由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。病假:非住院治疗者,根据医院证明,按事假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;住院治疗者,可在出院后凭出院证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办请假手续。婚假、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,科室和系处领导批准即可。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,科室和系处领导签署意见后,报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即可。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、暑假期间,请假人直接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。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探亲,一律由院行政办公会讨论审批。
不论请什么假,在所请假期内,逢节假日、双休日均要连续计算为请假天数(寒、暑假除外)。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(教人[1992 ] 8 号文件)规定,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,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。
3、销假:请假人假满返校上班,须及时向科室和部门报到销假,部门再向人事处报告销假。
4、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假满未按时到岗位上班者,部门考勤时一律按旷工对待。
5、各系、处每月底前必须将本部门职工考勤表按时报人事处,请假申请表同时附考勤表上报。
三、各种假期应享受的待遇
1、探亲假: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万博体育3.0手机版负担。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 %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万博体育3.0手机版负担。探亲假一般只能乘火车硬座,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 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,不分职级,可报硬席卧铺费。
2、婚假、丧假须赴外地者,路费自理。
3、病假期间工资:按云人工[ 1998 ]2号文件精神办理。
( 1 )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,基本工资全额计发。
( 2 )连续(或当年累计)病假6个月以上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,按基本工资的70 %计发;工作年限11 至20 年的,按基本工资的80 %计发;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 % 计发。
( 3 )患癌症、麻风病、精神病的工作人员,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。
( 4 )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,停发工资津贴部分。
4、产假(包括计划生育假):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、津贴、补贴全额计发。
5、事假期间工资:按云人工[l 9982 号文件精神办理。
一年当中,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,基本工资照发;超过15个工作日的,按超过工作日扣发。事假超过3个月的,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和补贴。每月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,停发当月交通补贴。
6、符合出国探亲的职工,3个月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,假满未归者,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,保留公职半年,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7、因私请假出境、出国的,3个月假期内的工资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,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,保留公职半年,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8、出国探亲、因私出国的一切费用自理。
四、对旷工的处理
1、旷工期间不发工资,各种津贴和奖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扣发。
2、连续旷工3天或1年累计旷工7天者,当年考核不合格,并给予警告处分。连续旷工5天或1年累计旷工10 天者,当年考核不合格,并给予记过处分。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天者,按国家规定给予辞退处理。
五、本规定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规定执行,如国家规定有变化,则本规定作相应调整。
六、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。